文章引用自:113年7月20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案
一、社團法人台灣點燈關懷教育促進協會創會理事長李新鄉(以下簡稱本協會)為提供在學刻苦奮發弱勢個案或家庭突遭變故亟需緊急協助者,特訂定「社團法人台灣點燈關懷教育促進協會創會理事長李新鄉勤勉奮發獎助學金暨急難濟助金試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先由本會擇請學校或相關機構試辦之。
二、本要點濟助對象為凡屬於足堪認定弱勢之在學學生,卻能有為有守勤勉奮,或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以致生活所需頓失來源,亟需協助以度過困境者。
三、提出申請者須為受助者本人,並須有可協助認定勤勉奮發事實或急難情況之佐證人(級任老師/導師/指導教授/或者本校有關師長任一)。
四、
(一)勤勉奮發獎助金每學期: 大專以上一萬五千元,高級中等學校八千
(二)急難濟助金依個別需求情況認定,通過審查者,給予該就讀學校等級1至2倍之勤勉奮發獎助金數額之急難濟助金。
(三)其情況需更多資源協助者,經由本協會商請申請人同意後,由本會商請或轉介相關單位進一步協助之。
五、獎助和濟助名額每學期以 3 名為原則。
六、申請與頒贈時間:
(一)勤勉奮發獎助學金,為每學期開學後第二週,頒贈時間為每學期第六週,頒贈儀式方式、時間與場所由本協會與受託單位協定之。新生勤勉奮發獎助學金第一次申請時間為入學後次一學期起。
(二) 急難濟助金之申請,隨時可提出。
七、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證明等,送請受委託單位正式審核確認)後,送由本協會辦理。
八、繳交證件: (急難濟助申請者只要提出1.2.3.4.及第6項即可)
(一)申請表(貼受獎助者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
(三)弱勢證明文件(下列三者之一): 1.家庭成員每人國稅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家庭成員每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或低收入戶證明(須由鄉鎮公所核發之證明); 3.或經級任老師/導師/指導教授/或
者本校有關師長(任一)訪視確認後填具之弱勢證明。
(四)清楚填具勤勉奮發事實說明,或家中突遭重大變故原因說明;並經級任老師/導師/指導教或本校有關師長(任一)簽章證明。〔如有需要可另附正式書面說明〕
(五)前一學期成績單(含德行評量或日常評量)正本一份;突遭重大變故者免交。
(六)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本人帳號及其他金融機構不予受理) 。
(七)勤勉奮發獎助學金受獎助者手寫之 500 字以內簡要自傳。〔國小學生、以及第二次連續提出者,或急難濟助者本項不需繳交〕。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協會理監事會議決之。
十、本要點經本協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由理事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十一、附註:
(一)本項獎助學金經費係由本協會接受創會理事長李新鄉教授依頒發實需足額捐贈之。
(二)本協會獲內政部 105 年 10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50064802 號函准予登記,證書字號:105 年證社字第 30 號;法人登記簿第 72 冊第10 頁第1161號。
(三)本協會會址:台南市中西區五妃街 15 號 6 樓之 5
Email: taelc219@gmail.com 協會網頁 : https://www.taelc.org.tw 。
本會緊急聯繫電話:0919634119